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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电瓶车实行分类管理?——市交管局发布“石家庄电动车通行三十问”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8-15 15: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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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电瓶车实行分类管理?——市交管局发布“石家庄电动车通行三十问”

  如何对电瓶车实行分类管理?——市交管局发布“石家庄电动车通行三十问”

  12月27日,市交管局发布“石家庄电动车通行三十问”,就市民关心的电动车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答:电瓶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答:驾驶拼装、非法改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保护装置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醉酒驾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等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答: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答:新的电瓶车国家标准是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旧标准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瓶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新旧国标主要差别:(1)最高设计车速:新国标为25km/h;旧国标为20km/h。(2)整车最大质量:新国标为55kg;旧国标为40kg。(3)电动机上限功率:新国标为400W;旧国标为240W。(4)脚踏功能:新旧国标均要求一定要有脚踏骑行能力等。

  答: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瓶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登记上牌部门。

  答: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登记并发放正式号牌(绿牌);对在用(购买日期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2021年12月9日发布之前)的不符合电瓶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白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答:申请电瓶车登记,应当现场交验电瓶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电瓶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瓶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电瓶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答:没办法提供电瓶车购车凭证、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电瓶车所有人签署《电瓶车来历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电瓶车有关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本人自行负担。

  答:《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并不强制必须为电瓶车购买保险。鼓励电瓶车所有人投保电瓶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答:电瓶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

  答: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答:正式号牌的电瓶车,不限行;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答:驾驶、乘坐电瓶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电瓶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答:《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电瓶车经营单位理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驾乘人员在使用共享电瓶车时,发现该电瓶车未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驾乘。

  答: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不属于《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管理范畴。工信、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现行机动车管理规定,从生产、销售及驾驶资格、车辆登记、道路通行等方面对其加强管理。

  答:电动轻便摩托车是使用电力驱动的,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道路车辆(不包括符合电瓶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包括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

  答:电动摩托车是使用电力驱动的,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道路车辆。包括两轮电动摩托车和三轮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

  答:依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由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内燃机均为汽油机,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答:各县级车辆管理所均可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市区群众有办理摩托车业务需求的,长安区到正定县、高新区到藁城区、裕华区到栾城区、桥西和新华区到鹿泉区车辆管理所办理摩托车核发临牌、注册登记等业务。

  答: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答:(1)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2)摩托车驾驶人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3)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4)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5)驾驶摩托车应当遵守全天限制通行市区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的规定。

  答:申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在18周岁以上、无年龄上限;申领普通摩托车驾驶证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答: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代号为“D”;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代号为“E”;驾驶轻便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代号为“F”。

  26.什么是加装、改装电瓶车的行为?驾驶加装、改装电瓶车上道路行驶怎么处罚?

  答:加装电瓶车的行为有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改装电瓶车的行为有拆除或者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驾驶加装、改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答:拼装的机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等。驾驶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拼装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拼装三轮低速电动车、摩托车的,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8.什么是非法改装的机动车?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怎么处罚?

  答: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品牌型号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等。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

  答:查询工信部机动车准入信息,可电脑登录“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官网,点击首页右下角“准入信息查询系统”,或手机登录“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官网,点击最下方“信息检索公共服务”。

  答:购买环节:购买电瓶车时,应当到具备合法营业资质(营业执照)的正规商家,查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际销售的车辆与随车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并向商家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票据和合格证等。不购买无合格证、厂名、厂址、CCC认证的电瓶车。

  通行环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等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乘坐电瓶车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驾驶拼装、非法改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保护装置的车辆,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或斑马线骑行、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按规定停放等。

  停放充电环节:禁止在建筑物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为电瓶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瓶车充电。禁止电瓶车进入载人电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