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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8-04 2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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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法令〉的决议》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法令》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一条修正为:“为了引导和标准文明行为,培养和饯别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提高新时代公民文明本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二、将第三条修正为:“文明行为促进作业应当契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发展战略定位,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体系推动的准则,发挥大众主体作用,构成人人参加、共建同享的文明建造长效机制。”

  三、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正为:“(二)维护生态环境,饯别绿色生活方式,削减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五项修正为:“(五)等候服务时顺次排队、依照公共场所设置的提示、标志坚持距离,运用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运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第七项修正为:“(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许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旁边行走;经过路口或许横穿路途时,依照交通讯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经过或许从行人过街设备经过,不阅读手持电子设备”。

  添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观看电影、赛事、表演、展览时,恪守欣赏礼仪,离场时自觉带走废物”。

  添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自觉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正为:“(一)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阻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第四项修正为:“(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或许违背规则倾倒、丢掉、堆积废物”。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正为:“(一)违背规则养殖犬只,携犬出户不采纳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许不及时整理犬只排泄物等”。

  第五项修正为:“(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假造、发布和传达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正为:“(二)驾驭机动车时,手持运用电话、超速行进、随意变道;违背规则运用远光灯、鸣喇叭、泊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为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进;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时,不泊车让行”。

  七、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正为:“(二)私行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隶属设备,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上乱涂写、乱描写、乱粘贴或许堆积杂物影响正常通行”。

  添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违背规则私接乱拉通讯、电、水、气等管线”。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文明行为促进作业基础设备的规划、建造和办理,支撑和加大对文明建造基础设备的投入。”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整合、同享、敞开公共数据资源,推动政务服务范畴数字化使用体系建造,为大众供给高效快捷服务。”

  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根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同享,保证大众相等参加社会生活。”

  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市推动国际化社区(街区)、公共双语(多语)标识体系等国际化人居环境和文明服务设备建造。”

  九、第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政务、文明、体育、医疗、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设备和住宅小区应当依照规则设置、标明无障碍设备,并装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别集体交通出行、展开信息沟通、获取社会服务等供给便当。”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造作业辅导组织和公安、城市办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宅和城乡建造、文明旅行、民政、市场监管、商务、农业乡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法令和相关法令法规,拟定和执行相关范畴、职业的文明行为促进作业标准,完善查看监督、投诉告发、教育辅导、奖赏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作业机制,及时发现、阻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十一、第二十五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务服务组织、医疗组织、金融组织、景区办理组织、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作业中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快递、外卖配送、互联网租借自行车运营等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自行车运用者签定文明交通承诺书,教育、引导相关人员恪守交通秩序,完成文明出行。”

  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在夺目方位设置反食物糟蹋标识,并装备公筷,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文明健康就餐。”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正为:“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一项规则,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阻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则的相关场所的运营办理单位对违背规则的吸烟行为不予劝止、阻止,不及时奉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正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正为:“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三项规则,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投掷损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办理主管部门或许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正为:“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归于法令法规规则的失期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行为记入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