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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煤矿1人死亡12人受处分事故通报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8-27 03:29:38  浏览人次:

  2020年6月12日5时20分左右,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11-3#层东盘区南翼84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6万元。

  2020年6月11日22时,综采一队召开夜班班前会,由班长赵天林主持,杨树军、杨立会、罗岗、尹守强、孙雷明、郝文全、刘福强、关贵锁、关永盛、刘艮龙、张二军、高日悦、武文辉、辛德忠、耿旺等当班16人参加会议,综采一队队长郭秀文也参加了班前会,主要强调了加强检修、注意爆破作业安全等事项。

  11日22时20分当班16名工人开始陆续下井,23时20分左右到工作面,与二班班长兰天鹏等人进行了交接班,兰天鹏向赵天林交代50#至62#支架处石头有点硬,之后当班人员开始正常检修维护工作,并对47#—63#支架区域的顶板夹石打眼放松动炮,该区域共布置间距1.5米的炮眼15个,从63#支架向47#支架方向分3次爆破,第一次起爆4个炮眼,第二次起爆4个炮眼,第三次起爆7个炮眼。

  12日凌晨2时50分,综一队队长郭秀文也开始下井,3时40分到达综采工作面开始巡查作业情况。

  现场由安检员李文军负责敲帮问顶,瓦检员姜保虎负责“一炮三检”,赵天林和李文军拦设放炮警戒,12日4时50分左右放完第一炮,5时左右放完第二炮,在准备放第三炮之前,安检员李文军对现场进行了敲帮问顶检查,发现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提醒爆破工尹守强停止联线,尹守强说:“没事,顶板挺好”,然后就开始联线,李文军没有进一步制止,和班长赵天林出去设放炮警戒。

  5时20分左右,赵天林和李文军走至73#支架处,突然听到后边有闷咚声,两人赶紧往回走,在57#-58#支架靠近煤壁处,发现爆破工尹守强背部压着一块约0.8×0.5×0.2米的石头,趴倒在刮板输送机上。正在工作面头部检查工作的综采一队队长郭秀文听到工作面闷响后,跑到现场查看情况。

  到达事故现场的班长赵天林和队长郭秀文立即喊叫附近工作的杨树军、武文辉、张二军和孙雷明过来帮忙。赵天林把压在尹守强身上的石头一端抬起,郭秀文将尹守强拉出来,随后郭秀文安排赵天林保护好事故现场,带领杨树军、武文辉、张二军和孙雷明用担架将尹守强抬出井。

  调度室在接到郭秀文汇报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矿长李勇安排人员在1#副斜井和2#轨道暗斜井准备好平板车接应伤者,总经理王新贵联系矿医院安排救护车和医生在井口准备接应伤者。

  郭文秀一行5人于12日6时20分左右将伤者抬至井口,医生简单查看伤者情况发现有轻微脉搏,立即抬上救护车送往同煤集团三医院,6时40分,到达同煤集团三医院,6时50分,经医院诊断确认尹守强死亡。

  本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吴官屯矿自行组织,能够对现场伤员及时组织施救,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5时28分,队长郭秀文向矿调度员李喜珍汇报井下1人被顶板掉落的石头砸伤,随即调度员李喜珍分别向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付新刚、总经理王新贵、董事长石玉进行了汇报。

  事故发生后吴官屯矿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时间超过1小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法律法规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6万元。

  1.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在顶板破裂松动不稳定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被突然冒落约0.8×0.5×0.2米的石头砸中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1)当班班长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安排人员辅助尹守强联炮作业,现场实际只有尹守强一人操作;现场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追机移架,导致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要求。

  (2)当班安检工未能发现顶板失稳等安全风险隐患,未能有效制止尹守强的违章作业行为;综一队队长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井下带班矿领导未到综采一队检查巡视,未能及时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够,管理不严,职工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不够,现场作业存在侥幸心理;安全观念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尹守强, 男,1966年8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一队爆破工,负责当班爆破作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不够,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文军, 男,1979年2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一队事故当班安检工,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敲帮问顶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能有效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3.赵天林, 男,1974年10月出生,群众,大学专科学历,综采一队事故当班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安排人员辅助尹守强联炮作业,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4.兰天鹏, 男,1989年5月出生,群众,大学专科学历,综采一队事故当天二班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追机移架,致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

  5.郭秀文, 男,1977年9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一队队长,负责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没能真正落实到位;在工作面期间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6.张文财, 男,1965年11月出生,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未能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未到综采一队作业的11-3#层84202综采工作面检查巡视,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7.白祖勋, 男,1966年1月出生,党员,大学专科学历,生产调度室主任,负责采掘队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综采一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职工教育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8.刘强, 男,1984年4月出生,党员,本科学历,安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管和安全培训工作。对安检工教育培训不够,管理不严,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9.李勇, 男,1965年2月出生,党员,大学专科学历,生产矿长,负责矿井生产调度工作。对综采一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0.付新刚, 男,1966年2月出生,党员,本科学历,安全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安全管理不严不细,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1.王新贵, 男,1990年5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总经理(2020年6月5日任职),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职工和干部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2.石玉, 男,1965年2月出生,党员,本科学历,董事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迟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74,424.00)整。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②的规定,对吴官屯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③的规定,暂扣吴官屯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吴官屯矿发生一起一般顶板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官屯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整。

  4.吴官屯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官屯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

  (一)吴官屯矿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现场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二)吴官屯矿要强化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安检员等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环境下职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切实提高自保、互保、联保的意识和能力;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要紧盯爆破作业、过地质构造带关键节点,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作业时要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等旁边的环境是否安全,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三)吴官屯矿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严禁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