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蓄电池电机车

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解读(附原文链接)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8-26 02:39:02
产品详情

  《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苏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对该条例的相关解读。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瓶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依照国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电瓶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一、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确立了电瓶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要求电瓶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

  二、条例在第二章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瓶车和进口的电瓶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观尺寸、防止火灾阻止燃烧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瓶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电瓶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瓶车在本省销售。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电瓶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瓶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为保护环境安全,还规定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瓶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到处乱丢废旧蓄电池,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三、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瓶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瓶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合乎条件的电瓶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瓶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为了规范电瓶车号牌管理,规定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瓶车的号牌,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瓶车的管理。

  在通行规范方面,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允许超出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在停放规范方面,条例要求电瓶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此外,为了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为保障电瓶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法律法规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加强规划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在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规范停放充电,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推行保险保障,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五、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为了保障条例确立的各项规范有效实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有关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温馨提示:微信公众号搜索苏州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电动车】即可查看苏州电动车新规,以及上牌地点、上牌流程等

  苏州本地宝为你提供苏州电瓶车牌证补领指南,包括苏州电瓶车牌证补领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

  这两天,细心的市民发现,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唯青路、亭友街等路边,除了醒目的公共自行车外,又出现了一款时尚新颖的“小蓝车”。这款名为“遇鹿出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出现,便吸引了不少市民骑行

  苏州电动自行车新规4月1日起实施,已购买的电动车依旧可以上路,那么要重新上牌换新牌证吗?具体答案如下。

  新发布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如何能够直观、简明的判断车辆是够符合新国标?

  根据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要备案登记领取临时信息牌才能上路的,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2019年4月15日前,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是可以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然后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的。其

  张家港市的电动车可以上牌了,很多有电动车的市民朋友想知道在哪里可以上牌。苏州本地宝小编带您来看看。

  张家港市的电动车可以上牌了,很多有电动车的市民朋友想知道上牌的时候需要带些什么。小编告诉您~

  张家港电动自行车都要上牌了!有些市民想问给电动车上牌收费吗,关于上牌费用问题小编为您解答。

  前几天张家港电动车开始正式上牌了,不同的电动车牌照类型是否相同呢?现在去上牌是哪种牌照?

  前几天张家港电动车开始正式上牌了,小编给还没来得及去办理上牌的车主看看车牌长什么样。

  张家港电动车都要上牌了!但目前办理的基本都是临时信息牌,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的非常少。临时信息牌是什么呢?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苏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对该条例的相关解读。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二、

  条例在第二章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安全,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通行规范方面

  ,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四、

  加强规划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在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变更用途。鼓励和支持在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居民小区应该依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规范停放充电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瓶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瓶车停放秩序管理。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对电瓶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条例对有关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