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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处理法令(征求意见稿)》揭露征求意见的布告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7-28 1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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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处理,维护路途交通秩序,防备和削减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公民人身和产业安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我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处理法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详细告诉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处理,维护路途交通秩序,防备和削减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公民人身和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出产、出售、挂号、通行、停放及相关处理活动,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处理应当遵从保证安全、方便群众、源头处理、协同共治的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处理作业的领导,树立健全作业和谐机制,保证作业所需经费,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实行职责。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本区域内单位执行电动自行车的路途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

  商场监督处理部门担任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出产及流通领域质量的监督处理作业。

  应急处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宅城乡建造、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电动自行车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职业协会应当树立健全职业规范,加强职业自律,引导、催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出产、出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职业健康有序开展。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宣扬,进步公民的法令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在本省出产、出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应当契合强制性国家规范,鼓舞选用引荐性规范。在本省出产、出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还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出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查看检验职责,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出售场所夺目方位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经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出售的,应当在发表的商品信息中包括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鼓舞电动自行车出产者、出售者采纳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法收回废旧和不契合强制性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挂号并获得车牌后,方可上路途行进。

  电动自行车挂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建造全省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挂号处理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详细处理。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请求挂号。挂号前暂时需求上路途行进的,驾驭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挂号并发放号牌;对请求材料不完全、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一次性奉告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第十六条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产生搬运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请求搬运挂号。

  电动自行车请求搬运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电动自行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或许其他原因不再上路途行进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请求刊出挂号。

  第十八条本法令施行前现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法令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挂号,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契合国家规范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契合国家规范的,发放暂时号牌。

  对发放暂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途行进。过渡期自本法令施行之日起核算。

  第十九条驾驭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应当坚持号牌明晰、完好,不得成心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号牌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号牌,不得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掉或许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挂号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请求补领或许换领。

  电动自行车处理刊出挂号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别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挂号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务保证。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快捷处理的准则,采纳增设挂号处理点、推广带牌出售等方法,为大众处理电动自行车挂号供给便当。

  (三)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暗示,不得忽然猛拐,逾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逾越的车辆行进;

  (五)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超越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六条驾驭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运用具有安全维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第二十七条城市处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新建公共修建、寓居修建应当一起建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备。鼓舞既有公共修建、寓居修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会集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契合相关消防安全技能规范。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阻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用。

  阻止在修建物内的地下室、分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建造处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安全处理职责,及时发现和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三十条运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运营单位和互联网租借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处理归入单位内部安全出产规章制度,清晰安全职责人。

  (一)投进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越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区域数量约束要求;

  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应当依法送交当地具有废铅蓄电池搜集、处置资质的单位会集搜集、处置。

  第三十四条鼓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职责稳妥、人身损伤稳妥和产业损失稳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商场监督处理、应急处理、住宅城乡建造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组织应当树立联合法令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出产、出售、挂号、通行和停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驾驭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置时,应当坚持处置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宣扬、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关于情节细微、未影响路途通行并及时改正,没有形成严重结果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置。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并及时改正的,能够不予行政处置。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出产、出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不契合强制性国家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从事运营性组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商场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驾驭未挂号或许过渡期满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假造、变造号牌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法令规则,驾驭、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带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正告或许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正告或许二十元罚款:

  违背本法令规则,驾驭组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法拘留并强制作废;驾驭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责令期限整改,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处置。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据交通技能监控记载材料,能够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许运营者依法予以处置。对能够确认驾驭人的,能够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予以处置。

  第四十五条国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在电动自行车处理作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