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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避风港准则”之更新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7-28 15: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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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以下简称《侵权职责法》)中对此类网络侵权行为先后进行了规制。

  依据《法令》和《侵权职责法》,网络服务供给商一般仅供给网络服务空间而非内容,因而当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需求及时将其发现的侵权内容告诉网络服务供给商,网络服务供给商在收到该告诉后,需对其办理渠道中触及侵权的内容采纳删去、屏蔽、断开衔接等办法,不然将被视为侵权。这套规矩有一个更广为人知的姓名——

  避风港准则的中心即为“告诉+移除”,其建立有利于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侵权胶葛问题,大大减少了互联网企业和网络服务供给商承当网络侵权职责的法令危险。

  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职责的第1194 条至第1197 条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详细的规矩,是在我国已有的网络侵权规矩根底上进行的更新。那么《民法典》对现有的“避风港准则”作出了哪些改动与完善呢?在民法典布景下,当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供给商发现了侵权行为,又应当如何做呢,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详细条文的规矩。

  《民法典》侵权职责编第1194至1197在确定网络侵权职责的程序与动态进程、权力人告诉规矩和被采纳办法用户的救助程序方面进行了完善。

  其间第1194条是对网络侵权职责的一般规矩的承认,首要作为引领性条款,清晰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规模、侵权适用的归责准则等。

  第1197条是对网络侵权中的另一项重要准则“红旗准则”的规矩,清晰并完善了网络服务供给商与侵权行为人承当连带职责的景象。

  而与避风港准则严密相连的条款集中于第1195条的“告诉规矩”和1196条的“反告诉规矩”。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权力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办法。告诉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及权力人的实在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应当及时将该告诉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依据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和服务类型采纳必要办法;未及时采纳必要办法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权力人因过错告诉形成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法令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告诉后,能够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开始依据及网络用户的实在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宣布告诉的权力人,并奉告其能够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供给者在转送声明抵达权力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提起诉讼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纳的办法。

  比较于《法令》和《侵权职责法》,《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避风港准则在适用规模景象、适用条件、法令职责结果、过后救助程序等方面规矩更全面完善,有用平衡了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和权力人之间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信息网络危害人身权益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矩》第1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法令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本规矩所称的使用信息网络危害人身权益民事胶葛案子,是指使用信息网络危害别人姓名权、称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胶葛案

  对供给信息存储空间或许供给查找、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权力人以为其服务所触及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略自己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或许被删去、改动了自己的权力办理电子信息的,能够向该网络服务供给者提交书面告诉,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删去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避风港准则最早源自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前期首要适用于著作权网络侵权范畴,因为网络服务供给商无法对其运营渠道上的海量著作进行侵权判别。避风港准则的“告诉-删去”规矩能使网络服务供给商免于承当直接侵权的职责,使权力人、网络服务供给商和社会公众的公平缓功率价值最优。

  同美国相同,我国的避风港准则最早也仅在著作权侵权范畴进行适用,集中体现于2006年《法令》第14条和23条。2010年《侵权职责法》36条将其适用规模扩展到了民事侵权范畴,随后为习惯飞速开展的网络时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信息网络危害人身权益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矩》(以下简称《解说》)的司法解说中对避风港准则在网络侵权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规模和确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次《民法典》再次清晰了避风港准则的“告诉-删去”规矩拓宽到其他民事权益维护范畴的可行性,意味着未来跟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开展,在知识产权以外的特定民事权益的网络侵权行为,也能够经过避风港准则得以有用规制。

  事实上,当时现已有部分人格权网络侵权的案子经过这一准则得到了有用维护。正如开篇所言,关于一些网络人身攻击,用户能够向渠道运营商建议权力,避免侵权规模的扩展和侵权结果的加深。

  《民法典》从法令的高度对避风港准则中“告诉-删去”规矩的“告诉”程序进行了重要修正。

  ……被侵权人以书面方法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公示的方法向网络服务供给者宣布的告诉,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有用:

  被侵权人发送的告诉未满意上述条件,网络服务供给者建议革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对供给信息存储空间或许供给查找、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权力人以为其服务所触及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略自己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或许被删去、改动了自己的权力办理电子信息的,能够向该网络服务供给者提交书面告诉,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删去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告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要求删去或许断开链接的侵权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称号和网络地址;

  和《侵权职责法》比较,《民法典》从法令的高度,吸收了《解说》和《法令》对“告诉”要求的特色,规矩侵权行为建立的权力人向网络服务供给者供给的告诉需求包含两部分:

  此内容要求在之前的避风港准则中均没有呈现,如此规矩意图是为了网络服务供给商更好地协助权力人维权,有利于下降提交虚伪依据资料的危险,也有利于过错告诉的职责追查。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应当及时将该告诉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依据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和服务类型采纳必要办法;未及时采纳必要办法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权力人的告诉书后,应当当即删去涉嫌侵权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涉嫌侵权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一起将告诉书转送供给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告诉书的内容一起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此次《民法典》一改《侵权职责法》中“告诉-删去”程序,将网络侵权内容的规制流程更新为:

  是指网络服务供给商接到权力人侵权告诉后,需求及时将该告诉转送给相关的网络用户,并采纳必要办法,不然需求对未采纳办法而扩展的危害同侵权人承当连带职责。

  其实早在《法令》中,就有网络服务供给商就著作权侵权转告诉的相关规矩,且转告诉的做法也早已成为各大互联网公司的职业常规。《民法典》此次将转告诉清晰为法定的职责,扩展了转告诉适用的规模,承认了转告诉的价值和含义。既有利于网络侵权行为处理投诉机制的科学和完善,也为被采纳办法的网络用户维权奠定了根底,平衡了权力人和用户间的各方利益。

  权力人因过错告诉形成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法令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因告诉人的告诉导致网络服务供给者过错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办法,被采纳办法的网络用户恳求告诉人承当侵权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事实上,传统的“告诉-删去”规矩因为偏重维护权力人的利益,也带来一些坏处:

  一方面,一些并非权力人的当事人乱用告诉规矩,歹意冲击竞争对手,打乱网络渠道的正常运营,危害网络用户的合理利益;

  另一方面,由过错告诉引发的丢失结果往往只能由网络渠道和用户承当,因为立法的空白暂时无法对过错告诉人进行追查。

  针对上述窘境,《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规矩,权力人应为其过错告诉形成的丢失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从立法的高度有用弥补了现有法令对乱用告诉权的缺乏。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权力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办法。告诉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及权力人的实在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应当及时将该告诉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依据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和服务类型采纳必要办法;未及时采纳必要办法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办法。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办法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权力人的告诉书后,应当当即删去涉嫌侵权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涉嫌侵权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一起将告诉书转送供给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告诉书的内容一起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确定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的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办法是否及时,应当依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用告诉的方法和精确程度,网络信息危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要素归纳判别。

  在实践中,当网络服务供给商接到权力人的告诉,为了避免侵权结果的进一步扩展,一般需求采纳必定手法阻挠侵权内容持续在网络空间传达。这个进程便是避风港准则中的“删去”。

  《法令》中对“删去”的规矩首要指“删去相关内容”或许“断开链接”,《民法典》则对此进行了优化,指出网络服务供给商能够经过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办法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处理,其间心意图在于避免侵权危害的扩张。别的《民法典》还考虑到了数字网络技术的开展,为网络服务供给商采纳必要办法赋予了必定的自主权,即网络服务供给商有权依据不同的服务类型采纳不同的必要办法,为各类app使用、小程序等新式网络服务适用避风港准则预留了空间,使其供给商能够依据本身特征和技术手法采纳有用的“删去”方法。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告诉后,能够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开始依据及网络用户的实在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宣布告诉的权力人,并奉告其能够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供给者在转送声明抵达权力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提起诉讼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纳的办法。

  服务目标接到网络服务供给者转送的告诉书后,以为其供给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略别人权力的,能够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交书面阐明,要求康复被删去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康复与被断开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阐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要求康复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称号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开始证明资料。

  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服务目标的书面阐明后,应当当即康复被删去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能够康复与被断开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一起将服务目标的书面阐明转送权力人。权力人不得再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删去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在《民法典》避风港准则的“告诉→转告诉(采纳必要办法)→反告诉→二次转告诉→康复”流程中,“反告诉”环节是一个亮点:

  当被投诉的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供给商转发的侵权告诉后,有权对此进行声明,提出自己未侵权的理由。此举是为了平衡本来偏重维护的权力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为被采纳必要办法的网络用户供给一个抗辩与救助的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网络侵权难题。

  详细而言,在“反告诉”的规矩下,当一个网络用户收到渠道转发给自己的侵权投诉告诉后,假如他以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能够向渠道提交一份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与相应开始依据,如权属证明等。当网络渠道收到这份声明后,须及时转送给投诉权力人,并奉告权力人其他维权途径,如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许提起诉讼。在一段时间内,假如权力人没有其他维权行为,那么网络渠道针对被投诉用户的必要办法应该免除。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避风港准则作出的更新与完善,既交融了我国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又在必定程度上回应了实际中的关心。在司法实践方面,上海区域现已有法院就全国首例电商渠道涉“反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恰恰阐明对新“避风港准则”的实际需求。民法典布景下,面临网络侵权,不同主体适用避风港准则需求留意哪些过程呢?

  发现侵权行为,向网络渠道宣布告诉,要求渠道采纳必要办法协助自己维权。侵权告诉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及权力人的实在身份信息。

  确保告诉内容的实在性。因过错告诉形成其他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危害的,将承当侵权职责

  依据开始的侵权依据和本身的服务类型,及时对被控侵权行为采纳必要办法,不然将对该侵权行为的危害扩展部分与相关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若收到相关网络用户未侵权的声明,应及时将该声明再转送给权力人,一起奉告该权力人能够采纳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维权手法。

  在必定合理期限内,若未发现权力人采纳了其他维权手法,则需及时免除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必要办法。

  如以为自己并未侵权,可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出声明,声明内容包含未侵权开始依据及个人实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