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点评法》,2018年12月29日批改,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批改,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经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经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洁出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批改,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批改,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维护法》,2017年11月4日批改,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批改,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海域运用办理法》,2001年10月27日经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维护法》,2018年10月26日批改,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经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经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法令》,2017年6月2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划环境影响点评法令》,2009年8月12日经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排污答应办理法令》,2020年12月9日经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2013年9月18日经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办理法令》,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自然维护区法令》,2017年10月7日修订,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2013年10月8日经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植物维护法令》,2017年10月7日修订,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法令》,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陆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法令》,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维护法令》,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施行法令》,2011年1月8日批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2021年7月2日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物维护法施行法令》,2017年3月1日修订,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
《水下文物维护办理法令》,2022年1月23日修订,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河道办理法令》,2018年3月19日修订,2018年3月19日起施行。
《放射性废物安全办理法令》,2011年11月30日经过,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令》,2010年12月29日批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渔业法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分类办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经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办理方法》,2019年8月19日经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点评大众参加方法》,2018年4月16日经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阅程序规则》,2020年11月5日经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则》,2020年12月25日修订,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建造项目环境影响后点评办理方法(试行)》,2015年4月2日经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点评检查专家库办理方法》,2003年8月20日经过,2021年12月13日批改,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答应分类办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7月11日经过,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风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经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买卖办理方法(试行)》,2020年12月25日经过,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发表办理方法》,2021年11月26日经过,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理方法(试行)》,2016年12月27日经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办理方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尾矿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办理方法》,2022年3月15日经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风险废物搬运办理方法》,2021年9月18日经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答应办理方法》,2020年12月25日修订,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运送安全答应办理方法》,2020年12月25日修订,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要点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办理计划〉的告诉》(环大气〔2019〕53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办理计划〉的告诉》(环大气〔2019〕56号)。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造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辅导定见》(环环评〔2021〕45号)。
《关于加速处理当时挥发性有机物办理显着问题的告诉》(环大气〔2021〕65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造作业计划〉的告诉》(环固体〔2021〕114号)。
《关于逐渐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点评办理的告诉》(环环评〔2020〕63号)。
《关于施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辅导定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
《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点评方法(试行)〉的告诉》(环监测〔2021〕99号)。
《关于逐渐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点评作业的定见》(环环评〔2020〕6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答应法律监管的辅导定见〉的告诉》(环法律〔2022〕23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点评与排污答应作业施行计划〉的告诉》(环环评〔2022〕26号)。
《关于加强完善建造项目环境维护“三一起”及竣工环境维护自主检验监管作业机制的定见》(环法律〔2021〕70号)。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期限整改有关事项的告诉》(环环评〔202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