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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来源:开云    发布时间:2023-08-25 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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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的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货品出口后应收汇与实践收汇之间的差额。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办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请求处理差额核销。

  第三条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不超越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或许多收汇不超越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或许因为外汇折算率变化发生收汇差额的,无须供给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据即可处理差额核销。

  第四条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越等值500美元,或许多收汇超越等值2000美元的,在请求处理差额核销时除供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生收汇差额原因的阐明函外,还应依照发生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供给以下相应凭据:

  (一)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化发生收汇差额的,需供给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材料;

  (三)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逝世或损耗发生收汇差额的,需供给进口商的有关信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四)自然灾害或战役等不可抗力要素发生收汇差额的,需供给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导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进口商关闭发生收汇差额的,需供给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导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进口国汇率变化发生收汇差额的,需供给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材料;

  对上述收汇差额,由外汇局核销人员审阅有关凭据的真实性,并经授权签字人审阅签字后,能够处理差额核销。

  外汇局处理差额核销结束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撤退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在外)。

  第五条外汇局对差额核销的批阅实施分级授权负责制,分级授权的详细操作规程由各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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